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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

HNPR-2020-44002
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
湖南省财政厅
湖南省水利厅
湖南省生态环境厅
公告
2020年第6号



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(以下简称“非税收入”)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,经国家税务总局、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,河道砂石经营收益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。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    一、自2021年1月1日起,河道砂石经营收益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。
    二、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,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(监缴)部门负责完成。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,自2021年1月1日起,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,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。2021年1月1日起,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,在原执收(监缴)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,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纳通道,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。
    三、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、对象和标准,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
    四、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,申报原则上使用《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》。
    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    特此公告。 

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   湖南省财政厅
   湖南省水利厅        湖南省生态环境厅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0年12月24日